两者虽有一定联系,但其区别也颇为明显。
以审判为中心不是只有法官才有权利说话,而是所有参与刑事诉讼的司法人员和诉讼参与人都有权利说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刑事速裁程序改革,都是从先行试点开始的。
公平具有基础性,而正义具有终局性。(三)修改和完善刑事实体法,织密刑事法网 1.个别下调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 党和国家对未成年人一直实行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政策,并在刑事立法中着力体现。我国经济发展能够创造中国奇迹,民营经济功不可没!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这对于加强党对法治改革特别是刑事司法改革工作的领导和支持,意义重大。因此,推进刑事法治进程,要始终将刑事法律作为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有力武器,尤其要维护好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和生命权、健康权、安全感等重大权益。
1979年《刑事诉讼法》出台,首次统一了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但只有一个程序即普通程序。党中央领导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还明确提出推动涉企冤错案件依法甄别纠正常态化机制化,这对于有效解决涉民营企业冤错案件纠正难问题,意义十分重大。2021年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上发布的《网络主权:理论与实践(3.0版)》将网络主权定义为国家主权在网络空间的自然延伸,是一国基于国家主权对本国境内的网络设施、网络主体、网络行为及相关网络数据和信息等所享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
更多的经营领域又进一步便于带来更丰富多维的数据。九、数字文明 数字文明是人类文明新形态。而在当前万物互联的发展之中,赛博空间和物理空间日益紧密关联,账户—数据—评分三要素框架解释了赛博空间中来自政治和商业逻辑的控制/生产机制,并提出了复杂算法的使用规范和限制问题。数字治理这一词语在20世纪90年代就出现在西方公共管理学者的论著中,后被广泛运用于管理科学和行政学论著中。
坚持公共利益优先,促进人机和谐友好,改善民生,增强获得感幸福感,推动经济、社会及生态可持续发展,共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数字正义是数字法理的核心价值概念。
2021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41届大会通过了全球首个人工智能伦理规范框架《人工智能伦理问题建议书》,提出尊重、保护和促进人权、基本自由和人的尊严环境和生态系统蓬勃发展确保多样性和包容性生活在和平、正义和相互联系的社会等价值,以及符合比例且不伤害、安全和稳健、公平和无歧视、可持续发展、隐私权和数据保护、人类监督和决定、透明和可解释、责任和可问责性、认知和素养、多方利益相关者和适应性治理与协作等原则。本文所称的数字歧视是一个广义的、兜底性的概念,举凡与逐利动机、科技伦理、利益导向、社会身份等主观因素相关联的可能对任何个人、群体、企业、国家造成歧视和偏见的数字不公,都可被归结为数字歧视,例如突破安全底线和道德边界的算法黑箱、数据垄断、平台异化、数据茧房等。还提出,在数字社会中,基础设施媒介化和媒介基础设施化,二者相互强化,不断地塑造着平台权力的样态与范围,最终,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即平台,平台即基础设施。研究者们进一步提出算法即规则。
我国已经形成依法治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的良好法治环境。其后,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官方文件,如世界经济论坛(WEF)的《从全球数字鸿沟到全球数字机遇》报告,以及联合国经社理事会、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相关文件中普遍使用了数字鸿沟概念,数字鸿沟从而成为国际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议题。法律对技术的规制本身并不中立,其对未来技术的预先规制极可能出现错误判断。数字人权的核心是与人在数字领域的尊严、平等、自由、能力相关的那些权利,例如,平等利用数字技术、共享数字革命成果而不受歧视或被边缘化,免受数字技术运用所造成的有形或无形的侵害,对个人的信息数字化、数据财产化拥有自主支配权,特别是对具有人格属性的信息和数据享有知情同意权,拥有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算法释明的请求权、问责权,依法独立自主地使用互联网、个人及公共数据的权利和自由等。
技术中立原则也被用于限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边界。它具有两方面的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对国外是独立的。
以此为蓝本,一些国家(如西班牙)和国际组织(如欧盟委员会)等先后发布了有关数字权利的宣言宪章等。人类生活和生存对数字科技高度依赖,越来越多的平民百姓通过互联网生产生活、买进卖出、结识好友、交流情感、表达自我、学习娱乐,开启了人类在信息空间中的数字化生存方式。
数字中国建设离不开法治。在当今时代,科学与技术的联系日益紧密,科学伦理和技术伦理因此统称为科技伦理。在世界范围内,人权形态发生了三次历史性转型,目前正迎来第四代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的正是数字人权。在这种背景下,数字人权脱颖而出。对此,张文显教授进行了系统论述,揭示了数字权利和数字人权的辩证关系,指出,数字权利是一个概括性概念、系统性概念,也是一个演进性、开放性概念。齐延平教授则提出需要确立法律先于技术法律融入技术法律归化技术的原则。
特别是近年来,我国数字技术产品领域的供应链安全遭到极大挑战。把对数字科技的掌握和运用奉为权利并揭示其人权属性,提炼出数字人权概念,普及数字人权理念,既十分必要、甚为迫切,也顺理成章、水到渠成。
六、数字向善 数字科技是第一创造力,数字向善是第一价值观。要坚持增进人类福祉、尊重生命权利、公平公正、合理控制风险、保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健全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治理体制机制,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
同时,在大数据、人工智能技术迅猛发展的今天,数据的积累对竞争产生着重要的影响:一方面,能够访问大量数据的公司可以用小公司无法做到的方式或以更低的成本来提高其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对外防御境外数字巨头对欧洲数据安全的侵犯,打击它们在欧洲市场的垄断行为。
因此,数字科技的核心是算法,数字治理的关键是算法治理,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数字治理归根结底就是算法治理。例如:土耳其科技社会学家泽内普·图费奇(Zeynep Tufekci)认为,对于21世纪的一个公民、一个消费者、一个有知识的人、一个社会人而言,出现在互联网上是全面有效参与社会生活的必然要求。第二,以人权的力量和权威强化对数字科技开发及其运用的伦理约束和法律规制。正如周尚君等学者所指出的,数字正义,即如何以正义原则引导新兴数字技术对社会、法律与伦理进行重塑,以及如何为算法自动化决策划定正当边界。
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相辅相成、相得益彰。第六,安全可控,即运行安全可靠,避免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造成伤害,或者被人恶意操纵,实施有害行为。
进入信息时代后,网络空间与人类活动的现实空间高度融合,成为了现代国家的新疆域、全球治理的新领域,网络主权由此产生。人们在享受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技术、算法程序等数字科技带来的个性解放、生活便利、经济增长、民主进步、文化多元、社会安全等福祉时,也面临因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使用而招致的隐私泄露、不平等对待(歧视)、被非法监视等风险。
最后,平台基于法律规定和自主性制定规则,通过算法自动实施部分规则和监督平台上的违法行为,是有效维护公共秩序的重要保障。在确定了社会所希望寻求的价值和秩序后,我们应当分析论证,通过何种组合来对社会主体的行为进行规制是最佳的。
Lessig教授指出了法律和代码的三种互动方式:第一,法律驯服代码,增加网络空间的可规制性。数字人权引领第四代人权。在数字法理的研究中,代码即法律算法即规则是重要的本原性命题。数字伦理和数字法理是数字文明的阿基米德支点,是人类文明迈向数字文明新时代的关键支撑。
2022年3月,中央宣传部有关人权研究和宣传的文件明确提出,要加强对数字人权的研究,并编写相关教材。首先,需要正确看待数字平台规模大、经营集中的问题。
数字正义是社会正义原则和正义实现机制在数字领域的体现。可以看到,以上几个方面是密切交织、相辅相成的,共同推动着数字平台权力的形成和发展。
2015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第二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开幕式上首次正式提出推进数字中国建设的倡议。随着数字化技术的不断丰富和数字中国建设的不断推进,我们可以将网络主权的概念扩展至数字主权。